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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专家建议简化程序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时间:2009-3-19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将目光聚焦在工伤保险问题上。全国人大代表单晓鸣、孙秀芳等都建议扩大现有的工伤范围,让更多因为工作而受伤、生病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
    工伤保险是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时,工伤保险问题也是群众非常关心的热点之一。
    如何让立法更加完善,各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
    日前,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和法律出版社共同主办的“工伤保险实务研究与社会保险法立法”研讨会在法律出版社召开。会上,来自立法、行政、工会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简化认定程序让职工尽快获赔
    “目前的工伤处理程序繁琐、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维权造成了很多障碍,也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量,因此工伤处理程序亟待通过立法简化。”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说。
    作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黄乐平长期从事工伤案件的代理工作,据他介绍,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甚至要走多达21道程序。“在我们经历的案件中,工伤职工经历10年时间维权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的并不鲜见。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黄乐平说,“更令人痛心的是,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故意利用工伤处理程序的繁琐,使案件久拖不决,以此消耗工伤职工的维权意志。”
    汤泉就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虽然早已被认定工伤,但其所在单位就是百般拖延。
2006年8月,汤泉在出差中摔伤。2007年5月,工伤认定机构认定汤泉为工伤。但是,汤泉所在的公司以工伤认定机构没有依据初诊诊断证明进行认定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汤泉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工伤认定机构撤销原工伤认定,再次认定汤泉的伤害为工伤。该公司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依然在审理过程中,而汤泉在受伤两年多后,依然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针对类似采取拖延“战术”不想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黄乐平建议,通过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从而防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恶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制定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保险经办单位和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定时限内为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认为,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很有必要,一方面要设计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工伤认定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也很赞成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他说,目前的工伤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利。因此“很有必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扩大认定范围让更多职工受益
    老王是山东一家企业的老员工,不久前,老王在上班时突发心脏病,同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经过40多个小时的抢救,老王始终没有脱离危险期,只能靠机械维持心脏跳动。医生的治疗结论是,老王已经脑死亡,只能短时间内靠医疗机械维持生命症状,建议放弃治疗。
    老王的家属为了不放弃希望,仍坚持要求治疗。5天后,老王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老王的亲属为老王申请工伤待遇,但因为抢救超过48小时而被认定为不是工伤。
    老王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就在于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而老王的抢救超过了48小时,所以就不能“视同”工伤了。
    “这一规定极不合理。”黄乐平介绍说,现实中,这一规定有时甚至导致了一种奇怪的现状——家属早早放弃病人治疗,生怕抢救拖过48小时;单位却拼命抢救已经没有生还希望的病人,试图利用现代医疗手段使职工的抢救拖过48小时。
    黄律师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视同工伤”。
    另外,黄乐平还认为仅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将包括非机动车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排除在外的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他建议将非机动车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纳入工伤范围,实现职工在通勤途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平等性。
    对于黄乐平的建议,全总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表示赞同。他说,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扩大工伤认定范围是很必要的。
    加大惩罚力度让不参保行为“入罪”
    会上,对加大不参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处罚力度的建议,各界人士达成了高度一致。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得过少、过轻,造成了用人单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导致某些用人单位肆意通过各种违法行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黄乐平建议,确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陈刚认为,解决工伤保险争议的一个主要途径是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打到法院的工伤认定官司,有80%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案件中,有70%~80%是农民工的案件。”陈刚介绍,不参保才容易发生争议,而参保面越大争议越少。他建议,加大对不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很多发达国家都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对于不参保单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服其参保。这样怎么能管得住那些不参保的企业?”
    谢良敏也认为,对违法行为惩罚很有必要。目前违法行为多发,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惩罚性制度。他建议,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让用人单位从劳动环境和安全方面进行改善,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尚元说,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利,他建议修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要入罪,即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让不参保的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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