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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
│最大保护面积 │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 灭火器类型│ │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 │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第6.0.1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哭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6.0.2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应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6.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 Q一灭火器配宜场所所需灭火级别,A或B;
S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平方m);
U一A 类火灾或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平方m/A或平方m/B;
k一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l.0;
设有消火栓的,k=0.7;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k=0.3。
第6.0.4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4)
第6.0.5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6.0.5)
式中:Qe一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或B;
N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6.0.6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6.0.7条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其计算值);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名词解释
灭火器配置场所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库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害等级举例
┌─┬──────────────────────┐
│危│举例 │
│险├──────────────────────┤
│等│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级│ │
├─┼──────────────────────┤
│严│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
│
│重│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间 │
│危│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
│险│3、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
│级│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
│
│
│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
│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
│
│6、洗涤剂厂房石腊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
│
│8、液化石油汽灌瓶间
│
│
│9、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 │
│
│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和鼓风机室 │
│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
│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
│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
│
│15、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
│
│室 │
│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严│17,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
│重│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
│危│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
│险│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
│级│21、可燃材料工棚 │
│
├──────────────────────┤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
│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
│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 │
│
│3、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
│
│4、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
│
│5、散装棉花堆场。 │
│
│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
│
│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
│
│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
│
│8、6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
├─┼──────────────────────┤
│中│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危├──────────────────────┤
│险│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 │
│级│段及其抽送泵房 │
│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
│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
│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
│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
│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
│中│7、各种电缆廊道 │
│危│8、油淬火处理车间 │
│险│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级│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
│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 │
│
│部位 │
│
│12、服装加工厂房和印染厂成品厂房 │
│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
│
│14、谷物加工厂房 │
│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
│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
│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
│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
│
│19、磁带装配厂房 │
│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
│
│21、饲料加工厂房 │
│
│22、汽车加油站 │
│
├──────────────────────┤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
│
│1、闪点≥60℃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罐贮,桶装 │
│
│库房或堆场 │
│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级物和棉、毛、绘、麻及 │
│
│其织物的库房 │
│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
│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
│中│5、中药材库房 │
│危│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
│险│7、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
│级│8、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电器产 │
│
│品的库房 │
│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
│
│10、<60度的白酒库房 │
│
│11、低瘟冷库 │
├─┼──────────────────────┤
│轻│厂房和露天、半碍天生产装置区 │
│危├──────────────────────┤
│险│1、金属冶炼、铸造、铆捍、热轧、锻造、热处理 │
│级│厂房 │
│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
│
│3、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
│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
│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
│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
│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
│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
│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
│
│10、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
│
│11、氟里昂厂房 │
│
├──────────────────────┤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
│
│1、钢材库房及堆场 │
│
│2、水泥库房 │
│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
│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
│
│5、原木堆场 │
└─┴──────────────────────┘
注:1.未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 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1条确定危险等级。
2.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
│危险│举例 │
│等级│ │
├──┼───────────────────────┤
│严 │1、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
│
│重 │2、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
│危 │3、广播电视演播室、道具间 │
│险 │4、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 │
│级 │5、重要的电信机房 │
│ │6、高级旅馆公共活动用房及大厨房 │
│ │7、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
│ │8、医院的手术室、药房和病历室 │
│ │9、博物馆、图书馆的珍藏室、复印室 │
│ │10、电影、电视摄影棚 │
├──┼───────────────────────┤
│中 │1、设有空调设备、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的办公室 │
│危 │2、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理化实验室 │
│险 │3、广播、电视的录音室、播音室 │
│级 │4、高级旅棺的其它部位 │
│ │5、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放映室 │
│ │6、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
│ │7,图书馆、书库 │
│ │8、多功能厅、餐厅及厨房 │
│ │9、展览厅 │
│ │10、医院的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
│ │11、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
│ │12、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房 │
│ │13、高级住宅 │
│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
│ │15、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
├──┼───────────────────────┤
│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
│危 │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
│险 │3、学校教学楼、幼儿院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
│级 │4、办公楼 │
│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牢、候船、候机厅 │
│ │6、普通旅馆 │
│ │7、商店 │
│ │8、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
└──┴───────────────────────┘
注:1.未列入本表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2.0.2条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
│类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
├─────┼────┬────┤
│干粉与干粉│磷酸铵盐│碳酸氢钠│
│ │ │碳酸氢钾│
├─────┼────┼────┤
│干粉与泡沫│碳酸氢钾│蛋白泡沫│
│ │碳酸氢钠│ │
│ ├────┼────┤
│ │碳酸氢钾│化学泡沫│
│ │碳酸氢钠│ │
└─────┴────┴────┘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
│灭火器类型 │使用温度范围(℃)
│
├──────────┼─────────┤
│清水灭火器 │+4 — +55
│
├──────────┼─────────┤
│酸碱灭火器 │+4 — +55
│
├──────────┼─────────┤
│化学泡沫灭火器 │+4 — +55
│
├─────┬────┼─────────┤
│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 +55 │
│ ├────┼─────────┤
│ │贮压式 │-20 — +55 │
├─────┴────┼─────────┤
│卤代烷灭火器 │-20 — +55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10 — +55 │
└──────────┴─────────┘
附录六 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航空航天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河南省公安厅消防局
浙江消防器材厂
主要起草人:
周永魁 唐祝华 厉声钧 冯巧娣 诸容
吴以仁 谭孝良 高根妙 张新根 蒋永琨
吴礼龙 陈学海 杨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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