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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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