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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不能代替劳保用品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时间:2007-10-27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强令违章作业要受处罚
    现金不能代替劳保用品
    刚刚结束的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给予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更加直接、严厉的惩罚。
    强令违章作业要受处罚
    《条例》规定,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工作,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金不能代替劳保用品
    手套、安全帽、大头鞋,这些劳保用品在日常生活中已经不太常见,很多单位用现金替代了劳保用品。
    对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场所不能随便建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项目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输油(气)管道、尾矿库以及矿山塌陷区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矿工必须投保意外伤害险
    《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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