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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措施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时间:2007-3-26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突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执法行为。
  控制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的制度。为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体现从源头消除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从事职业病目录所列有职业危害的生产活动实行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危害实行特殊的专门管理制度。
  劳动过程中职业防护与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是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责任主体,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防护与管理的效能。职业病防治法对此规定了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除了必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工作场所的管理外,还要求符合诸如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鼓励采用有本地区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职业卫生管理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情况,需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的情况,评价其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之间的关系。这既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科学依据,也是评价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危害治理效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可以使职业病被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并妥善安置病人,减少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法律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规定,使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成为分清不同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健康损害责任的证据,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利于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
  职业病的管理规范。职业病的管理主要涉及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报告制度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康复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就是实行必要的准入制度;还规定了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规范。对于职业病鉴定的组织与鉴定行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期间的法律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也给予了规范。
  行政部门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规定了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了监督执法主体的职权,即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等。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监督执法的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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