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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自去年1日实施已来,至今已一周年。在实施中,各地在参保、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不同环节遇到了不同的问题和困惑。要认识和把握不同环节的问题。
在参加环节,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不解除这些思想束缚,在工伤保险参加方面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具体来说,就是应当“三忌”:
一忌“选择性参保”。要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各用人单位不能挑肥拣瘦。特别是对当地一些工伤风险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不能排斥在工伤保险之外。实践证明,工伤保险中的很多争议和矛盾只有参保了才能解决。没参保,矛盾直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争议必然会很多。参保了,矛盾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来分散和化解,风险自然小多了。工伤保险本身的意义也就在这里。只有参保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才能降到最低,只有参保了,职工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忌“捆绑式参保”。工伤保险是最受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欢迎的险种,费率不高,作用发挥不小。一些地方为了促进其他险种的参保,规定不参加其他保险就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是要强制性地都参加,但现实中毕竟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具体情况。对于农民工这样的特殊群体,在所有险种不能一下子全部参加的情况下,应该从实际出发允许先参加一些险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刚刚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中专门讲了“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三忌“非整体参保”。对用人单位一定要强调整体全员参保,不允许用人单位特别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只有一部分人参保,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保,然后谁出工伤就说谁参保了。所以,一定要强调整体全员参保,而且要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实行参保实名制。
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与行政工作不分,鉴定程序不规范,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待遇直接相关,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在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各地务必要做到“三化”:
鉴定程序规范化。程序化是法制化的基本前提,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鉴定程序规范化就是要严格履行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每个程序都要有相应的规范,通过程序规范、过程规范,保证鉴定的过程实事求是。
鉴定人员专业化。专业化是提高准确度的必然要求。在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上,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使鉴定结论真正成为不可诉的技术性结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一定要是特定领域的医疗专家,要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定要接受适当程度的培训,以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提高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鉴定依据标准化。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一定要是客观的、惟一的,而要做到鉴定结论客观、惟一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鉴定依据的标准化。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决定工伤职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的依据,要严格制定并切实执行这一标准,保证鉴定结论的技术含量,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经得起检验。
在待遇支付环节,一些地方存在待遇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也有些地方存在医疗和康复服务管理不严格的情况。从待遇支付管理的实际出发,当前尤其要做到“三要”:
一要便民,就是要方便工伤职工或遗属享受待遇。对长期待遇的领取,要尽可能实现社会化。要针对特殊群体,如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在一级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上,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上,一定要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做好各项服务,真正体现人文关怀,体现“情为民所系”。
二要确保,就是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支付要充分。工伤保险有一个很好的机制,那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对工伤保险来说,基金平衡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是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只要基金管理是严格的,没有挪作他用,那么支出是多少就是多少,总的费率也不会高到哪里去。如果从实际出发,费率确实要高一点,那就实事求是,提高一点。关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要充分保证。
三要严格,就是既要充分保证治疗和康复的需要,又要有严格的标准和尺度。对工伤职工合理范围内的治疗和康复,我们务必要保证,但对一些工伤治疗之外的不必要的支出,我们也要坚决把住,避免“吃工伤”,避免一个工伤病人住进来,就成了医疗或康复机构的“信用卡”,要通过建立工伤职工医疗台账等方式,加强对医疗康复行为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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