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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依法向委托人提供建筑安全生产咨询及其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日益增强。而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推进力量。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和发展为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中介机构,在政府和建筑企业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既是我们国家深化改革的内在需求,又是当前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1 中介机构参与建筑安全管理服务,能弥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的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保障经济发展中,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安全上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无论在人员方面还是在技术方面,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就拿苏州来讲,目前全市一线建筑安监人员有61名,年监管施工面积6500万平方米,人员数量与所担负的繁重任务很不匹配,而且,近几年,随着苏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高、大、难项目不断涌现,安全监督人员在监管的过程中首先要熟知这些先进的施工工艺和精深的技术要求。如果对上述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一处不放过的监督,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员,而且对人员配备的技术要求是相当高的,实际上这种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引入中介机构,利用其充裕的专业人员和雄厚的技术力量参与建筑安全管理和服务,以弥补政府主管部门在监督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上的不足,防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监督力量不足,不作为而当了被告。
2 中介机构参与建筑安全管理服务,是实现监督模式转变的一条有效途径
不可否认,当前我国政府的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是一支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拉得出打得响的队伍,但是,由于我们目前正处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阶段,个别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管理者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过程中,由于片面减少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造成施工现场防护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而目前监督工作的模式是建筑安全监督人员直接与被监督对象接触,在有些时候往往是监督人员个人说了算,服务程序不够透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这种监督管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引入中介机构,使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有一道屏障——中介机构,被监督对象是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标准,需要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报告决定。而中介机构不但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报告,同时也要向被监督对象提供报告,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这时候,就可以实现监督模式的转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管理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行为,并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行使行政执法权,中介机构要对自己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3 中介机构参与建筑安全管理服务,是市场经济达到一定程度时对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
发展市场经济,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一方面,《建筑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赋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认真、高效地履行;另一方面,完全的市场经济要求必须是“小政府,大社会”。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要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符合国际上通用规则,与国际接轨。我国许多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等。这些工作不一定都要由企业自己来做,也不能由政府直接来做。况且为保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当由独立于政府部门、又独立于服务对象的第三者来完成,这正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当前开展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而言,评定一个企业或施工现场达到了安全质量标准化,要分别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77-2003)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这些工作理应由安全中介机构来完成,才能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何评定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也应当依据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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