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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工多用机床结构安全JB6107—92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时间:2006-9-26 作者:未知 来源: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多用机床的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装夹及止动的要求、吸尘与排屑的要求、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木工多用机床(以下简称机床)。本标准不适用于台式木工多用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ZBJ65 015 木工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JB 3380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JB 6113 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技术要求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3.2 机床的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3.3 机床上的刀具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4 具有平刨功能的机床还应符合JD 3380的规定。
3.5 具有压刨功能的机床刨刀轴部件的要求应符合JB 3380的有关规定,并必须配有最大切削深度限位装置。
3.6 机床上的刨刀轴、圆锯片等必须配有安全防护装置。
3.7 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刀具的旋转方向。
3.8 带转动、链传动、进给辊等转动装置应尽量置于机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3.9 圆锯工作台上的镶板必须在圆锯片的两边,并是可更换的,镶板应用足够软的有色金属、塑料或木材制成。
3.10 圆锯工作台上圆锯片槽口的宽度应比最大锯路宽度大10mm。
3.11 圆锯片最大转速不得超过其许用转速。
3.12 纵剖圆锯片出料方应配有分料刀。
3.13 机动进给方必须配有止逆器或具有止逆能力的装置。
3.14 圆锯片与工作台应能相对升降。
3.15 刨刀轴连同带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其平衡精度不底于GB 9239规定的G 6.3级。
注:刨刀轴与锯轴或钻轴等共用一根主轴的机床上的圆锯片、主法兰盘、法兰压盘和钻夹头等除外。
4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4.1 压刨工作时平刨工作台需翻开的机床,在加工区和进给辊处应以附件的方式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2 分料刀的要求
4.2.1 分料刀的厚度应比锯路宽度大0.5 mm。
4.2.2 分料刀应与圆锯片旋转中心平面对称,其刀口与圆锯片的齿尖的距离应可调,保证不大于12mm。
4.2.3 分料刀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其强度和刚度,并且朝向圆锯片的锐利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5mm,但不得超过其总宽度的1/5。
4.2.4 分料刀高出圆锯工作台面的尺寸不得小于圆锯片工作部分的最大高度。
5 操纵机构的要求
5.1 压刨工作台、锯轴或圆锯工作台的升降手轮离地高度和操纵力应按GB 12557第5.4和5.6中大于5次/班进行考核,榫槽和钻孑L进给部分的手柄操作力应按大于25次/班进行考核,其余手轮按小于于5次/班进行考核。
5.2 对于夹紧、锁紧、顶紧及增加阻尼等特殊要求的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设计规定。
5.3 压刨工作台升降标尺的安装应便于观察,其上端高度一般不小于0.5 m。
5.4 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方向一致,应符合GB 12557附录A的规定。
6 装夹及止动的要求
6.1 刀具的夹持必须可靠,确保在工作时不会松动和飞出。刀体的结构及刀片装夹的结构安全应符合GB 6113的规定。
6.2 刨刀轴应设置止动装置,该装置应与机床控制系统联锁(刨刀轴的两端均有其他刀具的机床除外)。
7 除尘和排屑
7.1 平刨、压刨、锯等主要功能应尽可能设置相应有效的吸尘口,并应在机床使用说明书中说明风压、等参数,否则应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
7.2 机床任意一功能安装吸尘装置后,该功能被使用时,在操作者周围的粉尘浓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锯切应小于或等于10mg/m3;
b.其余应小于或等于2mg/m3。
8 噪声与振动
8.1 机床上应尽量采取降噪减振措施,以降低机床的噪声和振动。在机床设计阶段就应考虑降噪措施,推荐参考GB 12557附录D。
8.2 在空运转条件下,机床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5dB(A),测量方法应符合ZBJ65 015的要求,
前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圆锯片高出工作台面20mm,适张度应处于良好状态,其导向板面距圆锯片50mm,圆锯片上护装置的最低点距工作台面20mm;
b.压刨工作台面处于全行程的中间位置;
c.平刨前工作台面处于刨削深度为1 mm的位置,导向板位于工作台宽度方向的中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都江木工机床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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