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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推荐相关安全知识
     
  时间:2007-8-18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安全天地网  
     
 

本标准是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414:1992《机械安全—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制定的,但在一般要素和补充要素上有以下两点差异:
1引用标准的导言是按GB/T1.1的规定编写的,并将原标准中引用的欧洲标准改为相应的国家标准,在标准的技术要素上有关引用标准处也做了相应的改变。
2将原提示的附录C“CEN/CENELEC标准的一般形式”在GB/T 1.1—1993表1的基础上增加了本标准的有关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的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自199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勤、马贤智、张尔正、徐自芬、肖维、周育清。


CEN 前言
本标准是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机械安全技术委员会(TC 114)的指导下由CEN/TC114“安全标准起草和表述规则”工作组(WG4)制定。该标准是应CEN/BT 的要求,根据欧洲委员会的委托计划,用以支持“机械指令”(98/392/EEC)的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是A类标准(见3.1),并拟用于各技术委员会编写B类和C类标准(见3.2和3.3)。
0引言
本标准利用并引用了GB/T15706—1995中所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另外,在起草本标准时还尽可能考虑了ISO/IEC 51号导则(标准中包含安全内容的指导原则)的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要求,以保证制定各类安全标准的一致性。
本标准还规定了起草机械安全标准的程序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起草C类标准(见3.3)。也可用于起草B类标准(见3.2)。对仅适用于B类标准的某些要求,标准中已予以说明。
当制定新的或修订现行的机械安全标准时,本标准须与GB/T 1.1—1993和GB/T 15706—1995联合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计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 1.22-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
GB/T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GB/T 15706.2-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与规范
3定义
GB/T 15706.1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标准按下列定义分成三种主要类型:
3.1A类标准(安全基础标准)fundamental safety standards
给出适用于所有机械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一般特征。
3.2B类标准(成组安全标准)group safety standards
涉及一种安全特征或使用范围较宽的一类安全装置。
——B1类,特定的安全特征(如安全距离、表面温度、噪声)标准;
——B2类,安全装置(如双手操纵装置、联锁装置、压敏装置、防护装置)标准。
3.3C类标准(专业机械安全标准)machine safety standards
对一种特定的机器或一组机器规定出详细的安全要求。
4一般原则
4.1所有安全标准都应符合A类标准给出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和一般特征。
4.2B类标准和C类标准包含机器的设计和/或构造。B类标准应考虑一种安全特征或一类安全装置;C类标准应考虑一种型式的机器或一组机器。
B类和C类标准中一般不应重复或者说解释其引用标准中的内容。

1在B类标准中,为了能更好地理解,也可重复给出GB/T 15706中的基本定义或概论、标准的范围和/或基本要求。
2为了有助于标准起草和便于标准的使用,或者由于急需的原因,标准可以划分成两个或多个部分。
4.3B类标准
a)如果有可能应通过引用其他标准并考虑所有可能的应用来规定一种安全特征或一种类型的安全装置。
b)应尽可能涉及目标而不涉及设计细节,特别是有关安全装置的细节,以使对设计方面的限制减至最小。
c)当需要和可行时,为供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应规定一种以上的性能类别。标准中应对每一种性能类别给出根据和/或理由。
——对健康的危害或损伤的出现概率;
——对健康的危害或损伤的可预见的最严重程度;
——避开或避免危险的可能性。
4.4C类标准应通过下述方法尽可能在一个标准中包括与一种机器或一组机器有关的所有危险:
a)引用相关的A类标准,特别是GB/T15706;
b)引用相关的B类标准和性能类别(见6.8.2);
c)引用充分包括这些危险的其他标准(如C类标准);
d)当不可能引用其他标准,而风险评价表明这又是需要的,则在标准中规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见5.4~5.6)
在决定不包括所有危险时(例如,为了包括所有危险,而引起延长标准的起草时间不可接受时),应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应列出所处理的危险一览表.
4.5当已判明的一些要求适合于不只一类或一组机器时,则应考虑将其制定为B类标准(见6.11.1)。
4.6在起草机械安全标准时,适宜处应使用ISO和IEC标准。
引用ISO/IEC标准应符合GB/T1.22-1993中5.7的规定,并采用注日期引用。
仅需要提示的引用时,则应使用引导语“例如,见ISO/IEC……”引入,引用的标准应列在提示的附录中,标题为“参考资料”(见GB/T 1.1-1993的4.3.3和4.5.1)。
当需要标准的引用时,则应
a)在标准的正文中或在标准的附录中重述ISO/IEC标准的内容,或
b)引用ISO/IEC标准确切的章、条(不需重复其内容),或
c)引用整个ISO/IEC标准
5标准的起草程序
5.1总则
在起草机械安全标准之前,应根据5.2的要求,确定制定该标准的必要性。然后,按照5.3~5.8和附录B的程序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5.2确定标准化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
标准化的必要性和优先顺序可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a)有关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团体(如行业团体、贸易联合会、消费者组织、标准化团体等)对制定标准是否有要求;
b)是否需要配套的安全标准;
c)对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是否存在着有产生重大风险的危险;
d)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是否有足够数量的机器或装置证明此标准的制定是需要的;
e)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否有影响生产或国内外贸易的特殊要求;
f)是否有可利用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以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
g)该项目在设计、应用和事故史方面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知识积累和经验。
5.3确定范围
对有待标准化的机器或一组类似的机器应确切地规定出以下内容(见GB/T 15706.1-1995的5.1):
a)机器或一组类似的机器的定义;
b)机器的预定使用(见GB/T 15706.1-1995的3.12);
c)空间限制(见GB/T 15706.1-1995的5.1);
d)可预见的寿命期限;
e)应用领域。
5.4识别危险和危险状态
根据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危险一览表:
a)判明机器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见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b)判明危险区和产生各种危险的工作条件;
c)判明可能导致引起损伤或危害健康的各种危险状态(见GB/T 15706.1-1995的第4章)。
5.5评价由各种危险所引起的风险(见GB/T 15706.1-1995的第6章)
a)估算出现损伤或危害健康的概率(见GB/T 15706.1-1995的6.2a);
b)评估这种损伤或危害健康的可预见的严重度(见GB/T 15706.1-1995的6.2b);
c)分析识别影响该风险的技术因素与人的因素。
5.6确定安全目标以及需要对其提出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险(见GB/T 15706.1-1995的图1)
根据5.4和5.5得出的结论:
a)确定安全目标;
b)确定只要通过引用其他标准中的要求和/或措施就可以达到安全目标的危险;
c)确定为达到安全目标需在标准中对其制定具体要求和/或措施的危险。
5.7确定消除危险和/或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
a)通过设计而不使用安全防护(见GB/T 157062-1995的第3章);
b)通过安全防护(见GB/T 15706.2-1995的第4章);
c)如果需要,通过通讯环节,向使用者传递信息(见GB/T 15706.2-1995的第5章);
d)通过其他预防措施(见GB/T 15706.2-1995的第6章)。
注:其原则是尽可能通过设计减小风险,而不依靠防护装置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来消除危险或限制有限的风险。如果不可能,就应使用GB/T 15706.1-1995图1中给出的三步法来规定其他措施,以确保安全。应该按照GB/T 15706.1-1995的3.11的规定来考虑机器寿命期内的各个阶段。
5.8判定5.5和5.6中所判明的各项要求和/或措施的相符性
当需要和可能时,对每项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应确定下列中的一种判定方法:
a)试验方法;
b)计算方法;
c)如果试验和计算都不合适,可采用其他判定方法。
应确定:
——在其他标准中是否有适用的试验或计算方法(或其他判定方法);
——如果必要,起草这类方法标准。
6安全标准的格式
6.1总则
安全标准的格式应符合GB/T1.1和本标准6.2~6.11中对机械安全标准的具体要求.安全标准要素的编排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为了使C类标准的表述形式一致,附录D中给出了C类标准中有关"安全要求和/或措施"(见6.8)的典型编排格式。
6.2“前言”
前言是标准中不编号的必备要素,它应符合GB/T1.1-1993第4.2.3的规定。
6.3“引言”
引言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则应符合GB/T1.1-1993第4.2.4的规定,其编号为“0”。
6.4“范围”
6.4.1范围(包括应用领域)是必备要素,应符合GB/T1.1-1993第4.3.2和6.1.1的规定。它应按5.2和5.3的结论进行编写。范围的编号为第1章。
6.4.2如果适合,范围中应表明:
6.4.2.1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方面对机器的限制,同进考虑预定使用等方面对机器的限制(见GB/T15706.1-1995的3.12和5.1)
6.4.2.2标准中包含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针对机器所有的危险还是其中的一些危险。它适用于如在GB/T15706.1-1995的3.11中所描述的机器寿命期间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标准中所包括的重大危险应按以下某一适当方式叙述:
a)以陈述的方式说明它们已包括在标准之间;
b)仅有一些重大危险时,列出其清单;
c)当不包括的重大危险较少时 ,列出其清单;
d)参见单独的条款(见6.7)。
重大危险是按照5.4~5.6进行风险评价而识别出的那些危险和需要采取措施以减小风险的危险,以及在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条款中所包括的危险。
6.4.2.3对某些类型的机器应考虑是否增加附加安全措施(如食品加工机械中的卫生要求)。
6.5“引用标准”
本章是必备要素,并应符合GB/T 1.1 -1993的4.3.3及 4.6的规定。编号为第2章。每个标准中都应引用GB/T15706。
6.6“定义-术语—符号和缩略语”
6.6.1本章是可酌情取舍的要素。如果需要,则应符合GB/T1.1—1993的4.4.1及4.4.2的规定。编号为第3章。
6.6.2安全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词汇应符合GB/T15706.1的规定。如果需要的术语或定义在相关标准中没有,或者需要改进或精炼现有的定义,则应建立新的定义。
注:“安全”一词应避免与元件或装置的名称相联用。建议利用表明目标或特性的词来代替“安全”一词(如“同步双手操纵装置可代替安全双手操纵装置”)。
6.7“危险一览表”
当6.4.2.2d适用时,需要本章。重大危险应按附录A给出的顺序进行排列。
6.8“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本章是必备要素。它应符合GB/T1.1-1993的4.4.3的规定,并应予以编号。
6.8.1每个标准都应有一章用来叙述为了减少按5.6b和5.6c确定的及在标准中提到的所有危险效应所需满足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消除危险和/或限制风险的要求和/或措施按5.7的规定。
6.8.2为了将对设计的限制减至最小,安全标准应明确为满足目标而所需的可能要求,而不规定为达到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所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都应足够确切,以便能够判定。

1然而,在许多C类标准中,可能需要规定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可接受的手段(诸如特殊型式的安全防护等),以保证所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是适当的。
2有关安全目标方面的要求以及由数据、限值、计算结果和为达到目标已确定实际手段的措施方面的要求可以在一起规定或分章规定。
在适用的地方,C类标准应使用在B类标准中规定的性能类别,并应指明对于特定应用所采用的特定性能类别的根据和/或理由,正如GB/T15706.1-1995第5章所描述的那样。
6.8.3如果引用另一标准中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则在本章中应给出具体引用的内容。
6.8.4对B类或C类标准中所包含的所有危险,都应直接规定或通过引用标准规定安全要求和/或措施,以避免其对人体的损伤或危害,或将其损伤或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6.8.5如有A类或B类标准,应按4.4规定引用。如无可用的A类和B类标准〔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安全要求最好包括在C类标准的附录中。一旦有可用的A类或B类标准时,则应将这些附录取消,通过引用A类或B类标准来取代。
注:如果起草C类标准的技术委员会需要制定在预期的A类或B类标准中具有的A类或B类安全要求,他们应征求起草A类或B类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意见。在C类标准中给出的这类安全要求可有助于A类或B类标准的起草。
6.8.6如果有理由偏离A类或B类标准中给出的一般原则,标准中应给出其理由并指明如何达到足够的安全水平。
6.8.7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应根据有关安全的可检验性能来表述,亦即使用带参数值的性能(参数),而不仅仅是叙述性的性能。
6.8.8安全要求将取决于术语的准确和便于理解,以使其:
a)确保满足安全目标;
b)技术上正确和准确;
c)明确无误,无论其要求是可选择的还是必备的都要使用GB/T1.1规定的动词形式;
d)能按5.8和6.9进行判定。
6.9“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判定”
6.9.1每个标准都应在单独的一章中或在“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章中按照6.8给出的要求规定其相应的判定方法。
判定方法应与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的性质相关,并应按照5.8中的规定程序,用试验、计算、检验或其他某种方法判别。
如果判定方法单独列为一章,其表述顺序与要求和/或措施的顺序相同。
对现有的和标准化的判定方法,应给出其优先顺序。
当起草一种新的、不是对机器本身规定的判定方法(如在皮带砂轮机的标准中有关吸尘率的测定)时,这种方法应给在标准的附录(见6.11.1)中,或给在标准单独的部分中,甚至可以制定为一个独立的标准,以便其他安全标准引用。
6.9.2试验方法的措辞和计算方法都应足够准确,以保证结果的再现性。有关试验方法和抽样要求应符合GB/T1.1-1993中4.4.5和4.4.4的规定。如果对于一种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有几种试验方法,则应说明所需采用的试验方法。

1当只能使用破坏性试验以及对于特定型式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如有关稳定性、重心位置的要求),则适于采用计算方法。
2由于技术原因不可能实现或由于减至所要求的风险就会导致过高的费用而不能采用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时,则可采用其他方法。当精度足够时,可以通过检验或观察(如查对警告信号的颜色和标志的检验)来判定。
6.10“使用信息”
6.10.1通则
本章是必备要素,应引用GB/T15706.2-1995的第5章,并应含有在标准范围之内的有关机器使用信息条款方面的特定要求。
若本章中规定有安全符号或象形图,则应使用在有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中规定的符号或象形图。
6.10.2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
每一个C类标准都应规定提供操作手册。C类标准应引用GB/T15706.2-1995的5.5,并应对须包括在手册中的信息给出具体要求,其要求应符合5.2~5.8中各程序的结论及附录B中的分析结论。
注:操作手册能对用户提供机器的使用信息和在使用机器时必需采取的预防措施。
6.10.3最低限度的标志
每个安全标准都应规定最低限度的标志,其中包括: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强制性标志;
——系列或形式标志;
——系列号(如果有的话);
——额定数据(对于电工产品的电压、频率、功率等以及预期在具有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机械的有关数据为强制性的)。
如果合适,还可包括以下应规定的其他标志:
——额定数据(非电工产品);
——使用条件(例如预期使用在具有潜在性爆炸气体环境中);
——鉴定标志或合格标志;
——制造年份或终止使用日期;
——参照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说明书。
6.11附录
6.11.1标准的附录
当预知某些内容可应用到其他文件中(如试验方法)时,这些内容作为标准的附录给在标准中。
注:这种表示形式有助于其他文件并更便于将这些部分转到A类或B类标准中(见4.5)。
6.11.2提示的附录
对于只给出信息或在标准的制定中起参考作用的标准不能给在第2章的“引用标准”中,他们应列入提示的附录中,并应给出标题“参考资料”。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与GB/T 15706—1995有关的危险一览表
见表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无可用A类和B类标准的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
首先,A类和B类标准应尽可能的给出详细规定,以便于为特定机器起草C类标准时能够引用。当C类标准需要使用A类或B类标准要求而又没有可用标准时,C类标准应在附录中给出与A类标准或B类标准相适应的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即可取消C类标准中的附录,而将其要求制定为可引用的A类或B类标准
采用以上方法,应遵循下列程序:
a)所有C类标准组都应与A类和B类标准工作组正在进行的工作保持联系,并应掌握所有现行的A类和B类标准(包括草案)的情况。
b)所有C类标准工作组有责任查阅现行的A类和B类标准。
c)在缺乏现行的A类或B类标准的情况下,如果C类标准工作组需要制定A类或B类标准的要求,由应有相关的A类或B类标准工作组参与。
d)C类标准工作组应参加相关的A类或B类标准工作组并应影响A类和B类标准的起草及所包含的内容。
e)在C类标准中对属于A类或B类标准的要求应放入附录中。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安全标准要素的编排
见表
附录D
(提示的附录)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章的结构示例
D1普通机械
——一般要求
——危险区-可达位置的非电危险
——材料或零件的射出
——机械及其零件的稳定性
——防护装置和/或安全装置/手段
——控制系统及其装置
——电气设备
——液压和/或气动设备
——火和/或爆炸
——噪声和/或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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